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全省适用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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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hygq/202407/t20240717_6484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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