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人格尊严受侵犯 超市赔偿又道歉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4日,消费者李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超市(以下简称经营者)购物时,用笔记本记录自己感兴趣的商品名称、品牌、价格等信息,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大声呵斥,要求其停止记录,引发众多工作人员围观。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夺走消费者的笔记本,扔在地上,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辱骂。消费者与经营者理论,要求其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经营者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保护商业秘密,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礼道歉并要求消费者即刻离开超市。消费者遂于当日向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主张有了解商品信息的权利,经营者阻止消费者抄录超市商品信息并辱骂消费者,侵犯了知情权和人格尊严,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营者辩称:商品定价属于商业秘密,禁止摘抄商品信息,是为了避免竞争对手恶意定价,不正当竞争。拒绝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规定,超市商品明码标价的价格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据此,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经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二、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100元,以购物券形式给付。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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