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发催办函的时候应该发的单位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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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催办函需要发给原调研函发的所有单位同时向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发。例如第一次发的是县级职能部门,催办函需发到向市级职能部门;第一次发的是市级职能部门,催办函需发到省级职能部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砖塔胡同56号(原农业部)西配楼二层,邮编:100810。详情请咨询电话:01053326578 010-562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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