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中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是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的重要途径,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严禁出现推诿、敷衍、拖延的情形。
对此,《信访工作条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44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以下这几种情形的,将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不按规定登记收到的信访事项的
2.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没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以上这三种行为不但会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让机关单位以及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遭到破坏。如果发生这些情况,可以到其上级机关单位进行投诉,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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