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

时间:2024-04-02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五)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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