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
(二)牵头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规范津补贴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三)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
(四)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
(五)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
(六)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
(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
(八)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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