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4-04-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tssps/xgzs/yyepfrf/art/2023/art_b2f82901f02643b5ac3cb068823fa9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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