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违规收费不应该 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670户消费者与四川省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营者将国家明确规定暂免征收的印花税列入收费项目。又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由经营者代交交易费用、权证费用、按揭费用,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印花税是依法应缴纳的税费。2014年4月11日,3名消费者代表向巴中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巴中市消委会调解,退还消费者相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存在违规向670户消费者收取买卖合同印花税、按揭合同印花税等不合理费用,其中包含买卖合同印花税13.6万元,444户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户按揭合同印花税5.7万元,共计19.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巴中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670户消费者多缴纳的印花税,共计19.3万元。调解结案后,巴中市消委会就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