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交通事故受伤害 消委调解获赔偿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0日,消费者杨女士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某汽车4S店(以下简称4S店)购买一辆家用小轿车。2014年1月31日消费者驾驶该车在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头部严重损坏,但事故中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事故造成消费者下唇穿通伤、外伤性牙脱离、外伤性牙缺失等人身伤害,经南充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消费者认为4S店作为商品销售方,应对汽车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在与4S店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2014年5月6日投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消委会,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消费者认为,4S店销售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未能及时打开,未起到安全保护作用,致使其严重受伤,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4S店辩称其销售的车辆在《整车出厂安全检测报告》中各项检测数据均为合格,并出示了其上级经销商对事故车辆安全气囊的《检查报告》,报告认为安全气囊未发现异常、内部没有不良记录、出厂数据均正常。故4S店认为事故中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是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4S店不应承担责任。4S店无法提供其上级经销商的法定检验资质,也无法提供该车安全气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但在该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却载明“安全气囊在严重的正面冲撞中瞬时展开,以保护乘员免受严重的人身伤害”。鉴于4S店不能举证事故车安全气囊属合格产品,故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基于交通事故后,消费者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得到了相应救济,经南充市顺庆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4S店一次性支付消费者12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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