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安全告知未尽责 茶楼摔伤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0日,消费者杨女士在广元市城区东坝某茶楼(以下简称经营者)喝茶聊天,在去卫生间途中,由于服务员正在保洁,地面湿滑致使其不慎摔倒致伤,经两次检查,医院均诊断为左髌骨严重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电话协商赔偿事宜,但经营者仅愿意出2000元慰问金,便拒绝与消费者联系。消费者遂于4月3日,向广元城区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进行保洁工作时,明知地滑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但未尽到安全提示、警示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经广元城区消委会调解,依据消费者月工资标准和广元市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标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0000元;
二、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护理费及营养费2000元 ;
三、消费者自愿放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
以上三项共计赔偿12000元,经营者当场履行完毕。